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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案] 父债子还,有法律依据吗?

山西高院 2021-05-03



观点一

父母辛苦将你养大帮他们还钱,是应该的。

大家都作为独立的民事行为人应该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没有必要“父债子还”。

观点二


到底父亲欠债该不该由子女偿还?

父债子还有没有法律依据?

下面来看个案例:


李某与张某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李某长期为张某的店铺供货。2015年8月,李某找到张某,结算先前的供货款,张某还欠李某30万元货款,并向李某出具了《欠条》。2017年3月,张某因病去世。


经查,张某与妻子陈某婚后于1992年1月生育一子张小某。早在2008年,张某购买住房一套(房屋价值约120万元),2010年张某与妻子陈某离婚,房屋归张某所有。


李某认为,张小某作为张某唯一继承人,应当替父偿还欠款,李某多次向张小某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本案原告李某向张某供货,提交了《货运单》、《欠条》,可认定买卖关系成立。


被告张小某作为张某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应当偿还所欠原告李某的欠款。一审判决,张小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货款3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上没有父债子还的规定,所谓的父债子还是有条件的,一般情形是指父亲去世后,其生前欠下了债务,债权人在主张债权的时候,会找继承人主张。如果被继承人遗留有合法财产,继承人负有用父亲的遗产偿还债务的义务和责任;遗产有余额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但如果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但也无承担债务的义务。


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父母的债务进行偿还;子女未继承遗产的,无偿还父母债务的义务。子女自愿偿还的,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所以说

“子债父还、父债子还”

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但这两种情况是例外

父债需要子偿

↓↓

1

父母生前经营活动所欠债务


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1)父母生前由于个人经营所欠债,根据《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因此,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应负责偿还父母的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放弃继承的,则不负偿还责任。


(2)父母生前为家庭经营所欠债,因为该经营的盈、亏为家庭成员共有,相互间互负连带责任,父母生前因此所欠债务逝世后,其子女有责任在家庭财产范围内来偿还。


2

父母生前因生活困难所欠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规定,如果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因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因维持正常生活、医治疾病等而向他人所借债务,父母死亡后这些债务无论有无遗产,一律由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分担偿还。



编辑:武文静


投稿:朔州中院

来源:山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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